商业主体使用世界杯相关IP的合规尺度(二)

二、 酒吧等公共场所能播放世界杯吗?
1. FIFA的《公众放映活动规定》
FIFA就卡塔尔世界杯的公众播放发布了《公众放映活动规定》16。根据该规定,在私人住宅以外的任何地点的播放,都视为公众播放,因此,在酒吧、影院、餐馆、露天运动场、露天场所、办公室、建设工地、公交、剧院、火车、军事设施、教育机构、医院等地的播放,都构成公众播放。
FIFA将公众播放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商业播放、非商业播放以及特殊的非商业播放。根据规定,如果向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入场费,使用公众放映相关的赞助或其他商业合作,或因举办公众播放而以任何方式获取商业利益,都将被视为商业播放,该等情形下播放主体必须获得授权。非商业播放是指仅以非商业为目的的播放,目前,餐馆、酒店、酒馆、会所、酒吧的播放仍然被视为非商业播放,因而无需获得FIFA的授权,前提是,该等播放发生在其日常营业时间且不提供额外的商业活动(例如无直接或间接入场费及商业赞助活动)。一旦非商业播放的观看人数超出5000人,则会被视为“特殊的非商业播放”(也需要获得授权)。
不过,FIFA明确,上述区分商业播放及非商业播放的规定仅适用于“Excluded Territories”以外的区域。而对于何为Excluded Territories,这份文件中并未明确。
2. 内地公开播放应获得央视授权
根据FIFA公布的卡塔尔世界杯媒体权利被许可方的清单17,中国内地的唯一获得授权的主体即为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下称“央视”或“CCTV”)。就此,CCTV曾在2022年11月17日发布声明,表明CCTV拥有卡塔尔世界杯在中国内地的独家电视和新媒体版权及分许可权利,除中国移动咪咕、抖音等6家主体已获得总台授权外,其他任何机构均未获授权传播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CCTV同时声明,除上述已获授权机构外,未经CCTV总经理室正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在中国内地使用任何终端、应用软件以任何方式,包括以公共场所播放的方式播放世界杯节目。
值得注意的是,CCTV获得的媒体权利(media right)有“TV(有线电视),Radio(无线广播)以及Mobile(移动终端)”。同时,根据FIFA为卡塔尔世界杯颁布的《媒体及营销规定》18(下称“《媒体及营销规定》”), 媒体权利包括“通过任何方式(包括数字媒体及社交媒体)捕捉、传输、广播、发布、报道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与竞赛有关的任何静止或移动的视觉图像、任何音频材料或任何视听材料的权利”,那么,公共场所播放,是否落入上述授权范围呢?如果落入,公共场所的播放到底属于什么著作权的什么权利?
就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在FIFA开放的公众播放查询申请平台19做了相应的检索,以“China”作为检索关键词,FIFA通过弹出的结果告知,CCTV负责在中国内地地域范围内管理公众观看授权,并提醒我们联系CCTV。因此,我们理解,规则中的“Excluded Territories”应该是指已经就卡塔尔世界杯的播放获得FIFA媒体播放权利的地域。
根据我们的了解,对于一些希望在中国内地公开放映世界杯赛事节目的主体,CCTV会要求这些主体与其签署《世界杯公共场所放映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场所放映权”并非中国《著作权法》项下一项明确的著作权权利,即便是在《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项下,也并未明确规定这样一项权利。CCTV在协议项下确立这项权利的来源,很可能是源于FIFA在《公众放映活动规定》中创设的“public viewing events”。CCTV“公共场所放映权”授权的实质,其实是限制商业主体在公共场所向公众提供世界杯节目,包括通过任何设备终端向公众提供节目,也包括通过电视机接收电视信号后向公众同步播放,无论该等播放是否额外向公众收取费用。
实际上,该等“公共场所放映权”,在中国《著作权法》项下可能落入“广播权”的范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款对广播权的定义是“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注: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广播权包含两项权利:一是非交互式传播权,属于远程传播权(即“向公众传播权”),其规制的行为是以非交互技术手段将作品传播至不在场的公众(“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二是公开播放接收到的经初始传播的作品,属于现场传播权。其规制的行为是利用机械装置播放接收到的经初始传播的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20相较于第十款规定的“放映权”,广播权的传播强调的是对初始的“同步”传播,而放映权则是“事后”的再现。因此“公共场所放映权”这个定义本身并不严谨,也并不能够涵盖CCTV所主张权利的全部内涵。
但可以确定的是,CCTV的“公共场所放映权”授权既有来自于FIFA授权的权利基础,在我国《著作权法》项下也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相关商业主体,例如酒吧及餐厅,如希望在中国内地的营业场所内通过电视终端等设备向其顾客提供世界杯赛事节目,应当得到CCTV的合法授权。
3. 权利主体行权应有必要的限度
如前述分析,CCTV的确具备主张“公共场所放映权”的权利基础。实际上,我们也了解到,有一些获得CCTV授权的主体已经开始频频向酒吧等营业场所发送函件,声称其已经获得CCTV的公共场所放映权授权,并要求这些营业场所与其签订授权合同、支付授权费用后才能播放世界杯节目。但是,如果酒吧等商业场所,使用自购的电视机,通过电视机收到的电视信号向用餐的顾客播放世界杯节目或是其他电视节目(例如电视剧),也需要获得CCTV或相关作品的权利主体的授权,那么是不是酒吧等商业场所安装电视机本身就是“原罪”?该等 “公共场所放映权”是否有例外呢?
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我们无法判断CCTV在实际行使这项权利时的评判标准。但结合前述FIFA《公众放映活动规定》,实际上FIFA并未将酒吧等公共场所的播放一概视为商业播放,对于发生在该等公共场所的日常营业时间且不提供额外的商业活动的播放会被认定为非商业播放而无需获得授权且无需支付授权费用。我们理解FIFA的这项规则更为符合体育精神。球迷们相聚共同观看体育赛事、共同感受体育精神及体育文化本身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如果要求所有的酒吧、餐厅等公共场所通过自身采购的电视机播放世界杯节目也要获得额外的授权,无疑会打击公共场所的播放,球迷们共观体育赛事的路径也会减少。
因此,尽管CCTV享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但是其权利如何正当行使,也值得思考。如果一概将所有公共场所的播放行为都认定为是对其“公共场所放映权”的侵害,似乎并不合理。如果参考FIFA《公众放映活动规定》对于商业播放、非商业播放及特殊非商业播放的分类而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似乎更为合理。
转载自: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 刘佳迪 马钦奕